化妆品玻璃瓶常识
化妆品玻璃瓶常识
化妆品的投诉量逐年上升,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
发布时间:2015-09-23 09:46:14 浏览次数: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接到化妆品行业的投诉量逐年上升,2008年化妆品行业的消费投诉共计28宗,2009年共计38宗。而今年上半年,接到化妆品行业的消费投诉已有15宗。从相关投诉分析,其中一半是因为消费者使用了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化妆品,导致皮肤过敏等现象而引起的投诉。
化妆品的投诉量逐年上升,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
产品质量不合格,商家存在夸大和虚假宣传现象。如今化妆品的种类繁多,市场纷繁复杂,产品竞争激烈。部分商家为了经济上的利益,不顾消费者的安全,夸大和虚假宣传其产品,诱骗消费者购买不合格产品。
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没有结合自身的需求和自己皮肤的性质来购买化妆品,没有注意化妆品标签标志中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使用期限等,因盲目购买、盲目使用引起不良反应。
案例一:余小姐于2010年1月26日在某店购买了一套化妆品,售价248元,当天便使用,次日面部出现过敏等不适(可以看到轻微红肿)状况,找到该店,该店工作人员称为正常反应,并给余小姐再次使用其他面膜。1月28日(第三天)情况更加严重,该店仍然称为自然现象,且不让余小姐去医院。1月30日(第四天)症状越来越严重,于是找到该店要求店长带其到医院治疗,次日接受治疗,该店店长交了500元的住院费。由于余小姐因为过敏无法上班,再加上病情加重,不得已让老家的父母来深圳照顾,也影响了余小姐的身体健康及心理健康,她投诉要求该店作出相应的赔偿。
案例二:刘小姐2009年7月19日在某专柜购买了某品牌全效激白祛斑霜3件套和全能美白净肤洁面乳一盒。刘小姐当晚使用后,第二天出现了很严重的过敏反应,有明显的红肿、痒、刺痛、肌肉抽搐等症状。下午刘小姐来到商场要求退货,当时商场答应该退货,退完货后刘小姐要求工作人员陪同去看医生,但工作人员称只要吃点消炎药就没事了。刘小姐回家吃了消炎药后反而越来越严重,次日再来到该专柜要求去医院。工作人员就把刘小姐带到一个门诊部打了两天点滴仍不见好转,之后才到了当地医院治疗。其后刘小姐一再要求工作人员陪她去医院,但工作人员未答应。刘小姐现要求赔偿。
案例三:谢小姐于2010年3月22日购买了一套某品牌的油脂调护系列产品。购买后发现该产品中的晚霜中起初有乳白色固体物质,而后越用越稀,谢小姐使用该晚霜后也发现自己的鼻子和眼部周围出现掉皮的情况。谢小姐多次咨询店员原因,店员称是由于没有将该产品放进冰箱导致,但谢小姐后来将产品放入冰箱中,情况仍存在。谢小姐怀疑该系列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遭到拒绝,双方协商失败。现谢小姐投诉要求退货还款。#p#分页标题#e#
为此,深圳市消委会相关人士特别提醒:消费者在选购化妆品的时候一定要到正规、信誉好的品牌专柜购买化妆品。
不要到一些小店、或者是不正规的美容院购买化妆品。建议消费者最好慎重选择网购、邮购、电视购物等方式来买化妆品,因为如果通过这些方式购买,一旦出现问题,很难维权。
消费者要学会识别化妆品,留意标志。选购化妆品要先看外包装“三号两期”是否齐全,即产品执行标志编号、卫生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对于那些没有标志或者标志不齐全的产品不用、不买。
当消费者在购买特殊用途化妆品(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9类产品)时,必须查看化妆品上是否标注“卫妆特字”文号,如果没有标注,建议消费者不要购买。
在购买进口化妆品时,消费者需察看产品上是否标有进口商检标志及中文说明,且应标有卫生部的“卫妆进字”或“卫妆进备字”文号,如果没有标注,亦建议消费者不要购买,以免买到“水货”。
当消费者在购买了新的化妆品的时候,不要急于使用,应当先在自己皮肤较隐蔽的位置涂抹,进行皮肤测试,看看是否对此类化妆品有过敏反应。
消费者一定要有维权意识,在购买了化妆品后,一定要向经营者索要发票和凭证,并妥善保管。一旦受到伤害,可以向各级消协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