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玻璃瓶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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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包装的“三重罪”
发布时间:2015-09-23 09:45:40 浏览次数:
过度包装的“三重罪”
“第一宗罪”就是造成大量资源的浪费,危及日益严峻的生存环境和紧张的资源,与我国倡导的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主旨背道而驰。
“第二宗罪”就是由于目前我国对包装废弃物的回收率很低,使其成为城市垃圾的主要来源。
“第三宗罪”即过度包装还助长了消费者的送礼之风,使贪污腐败滋生,污染了社会风气。
商品过度包装让消费者叫苦不迭,也浪费了大量资源和能源。但由于包装标准的缺失,过度包装的现象屡禁不止。日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强制性国家标准通过了审查委员会的审定。该标准提出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基本要求、限量要求和计算方法。其中,对部分商品包装的限量要求属强制性条款。
据了解,《通则》中提出限量要求的部分商品主要有:饮料酒、糕点(月饼除外)、化妆品、保健食品、茶叶、粮食等六类商品。限量要求体现在这些商品包装空隙率和包装层数两个方面。包装空隙率是商品销售包装内不必要的空间体积与商品销售包装体积的比率。标准规定,饮料酒和糕点的包装空隙率不能超过55%,化妆品和保健食品的包装空隙率不能超过50%,茶叶的包装空隙率不能超过25%,粮食的包装空隙率不能超过10%。
包装层数是完全包裹产品的包装的层数,不包括直接与产品接触的初始包装。标准规定,饮料酒、糕点、化妆品、保健食品、茶叶的包装层数均为3层及以下。
标准特别规定,饮料酒、糕点、化妆品、保健食品、茶叶、粮食六类商品除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总和不宜超过商品出厂价格的15%。
标准要求,商品包装要做到材料适当化、材料减量化、结构简单化,在此基础上严格控制包装成本。
材料适当化:根据商品的特征和品质,选择适当的包装材料;商品包装宜采用单一材质或便于材质分离的包装材料;包装材料宜采用资源比较丰富,可回收利用材料。
材料减量化:在满足商品包装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合理设计并适时评估包装材料的使用,以减少包装材料的用量。